启东市一养殖户转让股权后却遭合伙人赖账,幸有测谎鉴定结果为其作证。昨天,启东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10日内给付原告朱某5万元。
朱某、王某及胡某等人原系合伙关系,共同在启东经营滩涂养殖。2004年10月,三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约定朱某将自己5万元价款的股权转让给王某。2005年2月,朱某以未收到5万元转让金、其仍应是合伙人之一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等合伙人分配合伙收益,后朱某撤诉。2007年3月,朱某再次诉至启东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转让金5万元。王某却辩称,已向朱某付清全部转让金。
由于双方都缺乏证据,法院只好采取测谎技术。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未能提供朱某收到其转让金5万元的相关凭证,属举证不能,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测谎结果,法院认定王某未履行给付朱某转让金5万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