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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编辑:佚名 来源:融资租赁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1、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

(4)租赁物风险负担免责权

(5)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免责权

(6)购买和交付的义务

(7)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选择、受领租赁物的权利

(2)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3)对租赁物瑕疵的索赔权

(4)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选择权

(5)支付租金的义务

(6)接收和检验租赁物的义务

(7)妥善使用、保管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8)不得中途解约的义务

(二)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特别条款

1、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

(1)租赁物基本情况条款

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性能、出场日期等;

b 供货商的名称、地址;

c 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及租赁物使用地点;

d 说明租赁物是应承租人的要求,由出租人专门购买后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

(2)租期条款

租赁期限一般是指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期到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租赁结束时为止的一段时间。租期一般根据租赁物的经济寿命、使用年限、使用状况以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3)租金条款

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租金的构成与计算方式:租赁物的购置成本+租赁期间的利息+租赁手续费

b 租金支付的货币币种

c 租金支付的方式

(4)租赁物交付与检验条款

(5)租赁物使用、维修与保管条款

(6)租赁物的保险条款

(7)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处理条款

留购、续租、退租

(8)违约救济条款

(9)争议解决条款

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别条款

(1)为第三人利益条款

融资租赁交易包含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承租人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与供货商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供货商却需要向其直接承担货物的交付义务,否则承租人可以直接向供货商索赔。这种为第三人利益所订立的条款一般需要由合同各方明确同意,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2)租赁物交付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约定由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这种交付的完成一般是以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租赁物受领证明为判定标准,即承租人从供应商处取得租赁物,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检验,并向出租人发出租赁物受领证明后,即视为出租人履行了义务。

(3)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使供货人支付的租赁物存在质量或权利瑕疵,承租人仍然应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禁止中途解约条款

(5)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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