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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直接租赁模式的注意事项

编辑:佚名 来源:融资租赁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直接租赁模式


  A、 直接租赁业务中的法律关系
  直接租赁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方,一是出租人,二是承租人,三是出卖人。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开成租赁物件的买卖关系,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开成买卖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租赁法律关系,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租赁合同。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租赁物件出卖人买卖法律关系租赁物件出租人租赁法律关系租赁物件承租人

  B,买卖合同主要条款
  品名条款,应采用海关税则的规范名称;
  质量规格条款,包括数量的机动幅度,计量单位;
  价格条款,包括计价币种,价格术语;
  包装条款,包括包装的材料,造型,规格和包装费用的负担;
  支付条款:包括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

  装运条款:包括装运条件,时间,方式,装运港和目的港;
  保险条款:包括投保人,险别,险额和保险费的承担;
  商检条款:包括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权和复检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
  索赔条款:包括索赔期限,索赔方式,索赔依据;

  不可抗力条款:包括对不可抗力的界定和处理;
  促裁条款,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规则和裁决效力;
  法律适用条款:对合同适用法律的选择。

  C,买卖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计量单位与计价单位要统一,明确,防止产生歧义;
  币种要明确,价格术语应采用权威的解释版本;
  包装要求中要防止某些国家的禁忌;
  仲裁和法律适用力争采用对本方有利的规定;

  出卖人应对出卖物拥有完整物权,并对出卖物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应广泛适用;
  帮助承租人对拟购物件作客观全面的市场风险的分析,承租人对拟购物的品种,性能,规格,型号的要求是否明确、详细,运输、交接、安装、验收的约定是否切实可行;
  支付条款的约定是否能如期履行,币种的折算是否准确,对国际金融风险是否作了考虑;
  交货期限、运输方式是否考滤了自然气候和地理位置的限制。

  D,租赁合同条款
  租赁期限条款;
  租金支付条款,包括租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迟付租金的处理;
  租赁物件的保养与维修条款;
  租赁物件的毁损,丢失风险和保险条款;

  租赁权的转让和合同变更条款;
  保证金和担保条款;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
  租赁期满对租赁设备的处理条款。

  E,租赁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租赁期限的约定是否考虑了租赁物件的一般寿命,折旧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
  对租赁物件的品种,性能,规格,型号以及运输、交接、安装、验收的约定应当与出租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约定相吻合;
  最大限度地提高期初付款,降低期未付款;

  预留残值和财务残值的处理应精确,并符合法律规定;
  对租赁物件在租赁期间的使用,保养的责任要明确规定,养护方法,养护要求要尽可能明确;
  租赁物件在租赁期限间的投保责任要明确,投保人和险额,险种、保险人均应明确要求;

  回收利息和回收成本的计算应符合法律规定,并考虑国家政府调整的风险性;
  租赁担保人应有担保能力,担保条款的约定必须详尽,不能用一般担保,必须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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