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赁模式
A、转租赁业务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转租赁中有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三方主体之间,形成二个租赁民事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第一出租赁人第一租赁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出租赁人[第一承租人]
第二出租赁人[第一承租人] 第二租赁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承租人
B、转租租赁业务中产生的合同
在转租租赁中,产生二个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如前所述。但是转租租赁是以赚取租赁差价为目的,所以第一出租人与第二出租人所签租赁合同的条件,价格等都应优于第二出租人与承租人所签租赁合同,而二份合同中的技术性条款的约定应当一致。
C、转租租赁业务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转租赁的第一种模式中,第一出租人与第二出租人之间还会生产二种民事法律关系,一种是出卖租赁物件部分物权的买卖法律关系,一种是租赁物件的租赁法律关系。在实际运作中,这二种法律关系往往体现在一份合同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的问题有:
对出卖和租赁物件中部分物权的表述界定要明确,使用的术语要完善,不可生造;
二种法律关系中重叠的条款,可以作一次表述,但不可编造;对合同中主体的表述要同一,避免产生歧义;
风险转嫁应与利润收益相当,不应出现不公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