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解读(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解读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近日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包括:“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章节。
1、股份
(1)增加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增资方式。除可采用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外,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修订后《证券法》第十条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中的任意一种发行,界定为公开发行。除此之外的发行,就属于非公开发行。当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依旧处于中国证监会的直接监管之下。
(2)增加了“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其他公司合并外,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的情形。
(3)修改了“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发起人由原来“三年”的禁售期改为“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原来“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改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细化了公司归入权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三十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和股东大会
(1)修改了股东诉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分别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对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和监事会未履行股东的上述委托,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别强调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修改了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次序。未避免出现董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按照召集和主持主体的不同,对董事会、监事会、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三个主体分别予以规定,并列出了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应对措施。
(3)增加股东临时提案权。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享有临时提案权,并且规定除此之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再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4)增加“非现场参会”形式。为防止股东大会“走过场”,同时增加股东的参与度,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可以非现场参与作为补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与股东大会。
(5)修改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由原来的“三十日”缩短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3、董事会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董事会”章节进行了如下修改:修改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增加了“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增加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方式,并限制了内部董事的人数比例。明确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增加了“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