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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配偶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对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当一人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时,将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个人的,其股东的配偶是否也需要和股东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汪旺军律师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事由为法定与约定。对于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通常极少存在约定的情形。法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共同侵权、违法代理、合伙债务等。根据《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法律规定仅限于其股东,并无其他外延范围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没有约定的情形下,若直接要求股东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因“于法无据”而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按照《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负债,一方名义,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在自然人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应按照民法典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执行。

 

汪旺军律师认为,在法律对此情况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当债权人主张自然人一个人公司股东的配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严格审查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经营收入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不能一概予以支持,也不能一概予以否认,应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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