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案件或者接待当事人的咨询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问到关于个人独资公司的问题,其中就涉及到当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对于仍存续的债权债务将如何处理的问题,汪旺军律师在这里就关于个人独资公司股东死亡后该如何处理谈谈自己的看法。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称作个人独资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公司法中的规定,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与自己财产独立的,就需要刺破公司的面纱,由一人公司的股东出面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一人公司的股东死亡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关系。首先是股东资格承继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根据该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有数位继承人的,需要按照《民法典》第六编法定继承人相关规定,来确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其次是公司及股东资产的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继承相关规定,在个人独资公司股东死亡后,公司及股东个人合法资产属于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股东债务的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该项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以上是有继承人继承的情况,当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时,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应当解散。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根据规定,若股东死亡后无人继承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个人独资公司应当解散或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就是汪旺军律师关于个人独资公司股东死亡后有关问题的一些看法,个人公司与其他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在实践中,律师也不建议个人在注册公司时成立一人有限公司,这样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往往会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就需要股东举证证明自身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否则将会面临不利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