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咨询有关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其中更多的是一人公司和夫妻公司的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夫妻公司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关问题,汪旺军律师在这里谈谈自己的看法。
所谓夫妻公司是指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情况中夫妻公司在设立时夫妻股东的出资通常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且夫妻股东之间关系密切,夫妻公司内部治理往往较为简单,极易导致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相互混同,从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夫妻公司,公司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应认定夫妻公司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主张夫妻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件中,就认定夫妻公司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从而判决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也有判决认为夫妻公司不是一人公司,债权人主张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在债权人未举证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下,股东无须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的裁判观点,那么,对于那些夫妻公司来说,该如何避免可能存在的承担连带责任不利后果?汪旺军律师在这里分享几点自己的建议。
1、夫妻双方在设立公司时向工商局提供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但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属于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易被法院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鉴于此,夫妻双方在设立公司之时,就提供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证明设立公司的财产并非共同共有,而是归各自所有。
2、建立规范的财务审计制度。
《公司法》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责任的规定中,一人公司股东无法举证证明自身财产于公司财产独立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夫妻公司被认定为使之的一人公司之后,需要有夫妻双方证明自身财产于公司财产独立,而证明双方财产互相独立最好的证据就是规范的财务审计报告。因此,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明晰,本身也是每个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证明财产独立的最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