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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股权出质登记和转让的法律要点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咨询有关股权出质的相关事宜,对于有关股权出质师傅需要办理登记以及到何处办理登记,以及对于已经出质的股权所有权是否还可以进行转让的法律要点,汪旺军律师在这里做一分享。

 

1股权出质的应当在哪里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民法典》中并未规股权质押的登记机构为何。《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在目前的实务中,对股权出质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权的股份公司以及退市公司的股权的质押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质押登记,在市场监管机构办理。

 

2、已经质押的股权可以转让吗?

《民法典》第443条第2款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有观点认为对于已经质押的股权在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所持观点认为,有必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处理,主要是要看第三人取得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如果符合,则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以上就是汪旺军律师关于股权出质登记问题以及股权出质后能否转让问题有关法律要点的梳理,股权的出质是权利人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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