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富形式的多样化,生活中也经常遇到被继承人持有的某一公司的股权在死亡时作为自己的遗产由自己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即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实行认缴制,因此,就会出现,被继承人的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义务在被继承人在世期间尚未实际出资,当继承人继承这部分股权后,当初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那么继承人是否需要承担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义务呢?汪旺军律师谈谈自己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汪旺军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或者不继承,当继承人选择继承时,以所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对于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通过继承的来的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继承人在享有股权的相应权利是,也应当承担其所对应的义务。因此,继承的股权未出资的义务应当由被继承人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