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公司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汪旺军律师谈竞业禁止义务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实践中很多人会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混淆,认为两者是同一概念,实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竞业限制是劳动法上的概念,而竞业禁止是公司法上的概念,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对用人单位具有忠实及勤勉的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利益。

图片

 

一、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5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此条款中明确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此条款明确了公司中哪些人员属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85条中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在该草案中,将监事列为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

但目前《公司法》尚未修订,因此,就目前来说,监事不应当成为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不是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并不代表监事就不受限制。

 

二、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公司法》直接的规定,并非以用人单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签署书面协议为提前因此,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即使公司与董事、高管之间未就竞业禁止做相关约定的,董事、高管也应当自居而遵守竞业禁止的义务。

 

三、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董事、高管违反了《公司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反义务的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