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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如何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目的在于解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举证责任困难的问题。也正因如此,在审判程序或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最大化,往往直接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让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如何区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了?汪旺军律师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定标准。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标准,但在实务中不宜对该条作出机械的解释,在有的情形下两个自然人设立的公司就也可以被认定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鉴于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定应当兼具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所谓实质标准,即指公司股权的利益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典型代表是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财产权独立性的认定标准。其实涉及公司法最基本、最本质的要求,即公司的社团性问题,公司属于拟制主体,其集财产权、管理权、监督权、决策权等于一身,自身内部由不同部门的机关组成、彼此之间应当具有权力制衡机制,才能实现公司的有序运作。然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模糊了社团性问题,极易发生股东代替公司、股东与公司混同的情形,导致公司人格形骸化。

 

三,股东对公司人格独立性负有举证责任。如何认定公司与股东彼此独立,公司法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但是或许从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寻找蛛丝马迹,即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实践中,应当提供多个连续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以证明双方之间财产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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