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公司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新)与旧办法的对比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新)与旧办法的对比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新)与旧办法的对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一、从股东资格来看,新办法提出主要出资人的概念。 在旧办法中对此无明确规定;
二、最低注册资本金。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旧办法中,要求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业务范围。新办法取消原办法规定,增加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 旧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
四、监管规则,新办法的重点就关联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在关联交易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及报告制度;在售后回租业务上,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

新办法颁布后,将废止10多件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增强信托公司法规制度的条理性、系统性和科学性。而对一些基本的信托监管规定,如信托财产专户、公司信息披露等,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畴,仍将继续沿用。为了做到疏堵结合,引导信托公司科学发展,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集合信托异地业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作出了比原办法更灵活的规定。同时,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