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能否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2008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因此,上海法律网公司律师和税法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去年签订的同一合同上列明的、尚未执行完的转让专有技术合同是有效的,今年所取得剩余的相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继续享受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