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及联营合同的基本内容
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对联营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联营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松散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等;根据联营各自的行业属性,分为工工之间的生产联营、工商之间的产销联营、工业与科研部门之间的技术联营、工业与金融部门之间的投资联营等;根据联营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等。
联营合同应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3种合同。
联营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几下四个方面:投资、盈利分配和亏损负担、联营的组织形式和联营义务的履行、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投资
根据合同约定,投资是当事人各方应负的基本义务之一。投资必须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为了确定盈亏分配比例,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将出资进行作价。对出资财产进行作价时,一要公平合理,二是符合国家价格政策。以劳务、技术成果权投资时,应以它们的经济效益的依据。
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国家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品,不得或者在一定范围内不得投资。投资组建新的企业时,参加联营的企业不得用应上缴的税利、折旧基金和资金占用费进行联营投资,也不得挪用国家拨给的专款进行投资。
二、盈利分配和亏损负担
联营组织实现的利润,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或公共积累后,由联营各方根据章程及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具体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实践中多采用以下几种分配方法:(1)按联营各方出资的作价比例进行分配;(2)按联营各方实行联营前各自的利润占联营后各方利润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3)对联营一方按照固定的数额或比例进行分配,其余部分归主体厂。
对联营企业的亏损,各方在负担比例上应当与利润的分配比例相同。在法人型联营,各方当事人承担亏损的财产数额应以投资额为限;在合伙型联营,当事人对联营组织的亏损不以投资额为限,投资额不足补偿时,应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法律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应负连带责任。
三、联营的组织形式和联营义务的履行
法人型联营,联营体必须具有法定的组织形式,由联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联营组织进行业务活动。
合伙型联营,联营体一般也应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联营方可以组建管理、协调机构或者推荐负责人,以执行联营中的有关事务并代表联营组织对外进行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各联营组织承担。如果没有管理、协调机构或负责人,那么经各方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代表联营组织进行活动。
四、违约责任
联营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1)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或比例投资;(2)擅自挪用或转让双方的投资资金或财产;(3)阻挠、妨碍联营组织的正常经营活动;(4)擅自退出联营。
和其他经济合同一样,联营合同的当事人违约时,也应承担赔偿损失或支付约定违约金的责任,其他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仍需履行。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联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经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大体相同,即可以通过联营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裁决或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