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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账目的正当 公司拒绝构成侵权

编辑: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 来源:法制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许某、孙某、徐某分别持有福建某投资公司70%、15%、15%的股权,许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任公司监事。福建某投资公司持有福建某天然气公司100%的股权。

 

20181219日,孙某、徐某向许某发函,要求查阅福建某投资公司、福建某天然气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账簿及记账凭证。同月22日,两家公司复函拒绝了孙某、徐某的要求。

 

孙某、徐某遂以福建某投资公司、许某侵犯其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福建某投资公司、许某提供变卖福建某天然气公司资产的全部账目、财务凭证及所得2300万元资金去向的材料供两人查阅、复制。

 

案件审理中,福建某投资公司辩称,孙某、徐某经营的福建某燃气公司与福建某投资公司、福建某天然气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两人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是为了向该燃气公司通报商业秘密,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故福建某投资公司有权拒绝提供。

 

法院认为,孙某、徐某作为福建某投资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营及财务状况。福建某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孙某、徐某经营的燃气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等同于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在福建某投资公司未能就其所称“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其相关辩解难以得到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福建某投资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置备公司自20087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提供予孙某、徐某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查阅地点为福建某投资公司经营场所内,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驳回孙某、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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