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业务员小严代表未晴公司与天天伞具有限公司订购一批雨具,总价款12万元,约定45天内交货。由于疏忽,签订采购合同时,小严误将“雨伞”写成“雨衣”。交货日期临近,未晴公司才发现此情况,遂单方通知天天公司停止供货。但天天公司不同意,称产品已经生产完毕,准备发货。双方之间的交易陷入僵局。
【意见分歧】
就上述案件,存在以下二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未晴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构成重大误解,若依合同履行,对其显失公平。未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第二种意见: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一经订立便具备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故未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履行完毕的合同出现笔误该如何处理。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合同可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未晴公司对标的物认识错误,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造成较大损失,构成重大误解。故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二、未晴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未晴公司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但合同撤销的原因在于未晴公司存在过错,故作为过错方的未晴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