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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会展服务合同纠纷呈现三大特点

编辑:上海市二… 来源:上海市二中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1、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会展服务合同标的金额一般较小,合同文本提供方通常是提供服务的企业。签约时,接受服务的企业和提供服务的企业一般对合同的具体内容不作沟通,也很少详细约定服务的细节内容,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或不明确。

  2、服务履行是否存在瑕疵认识不同。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服务质量有不同认识标准,导致双方对服务合同是否恰当履行存在不同意见。如演唱会主办方以音响、灯光设备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为由拒绝支付相应费用,服务提供方则认为设备不存在导致演唱会无法正常进行及超出观众合理忍受范围的瑕疵等。

  3、违约责任范围如何确定存在争议。会展活动是企业展示自身形象的平台,一旦出现瑕疵,会展主办方可能同时遭受重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故其往往在诉讼时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并主张,有时间接损失可能会超过直接损失。但提供服务方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其仅愿意承担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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