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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定义及其特点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其中“纠纷简要情况”栏应当载明纠纷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写清履行协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当事人签字按手印,调解人签字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填写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一、凡是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调解协议的形式是书面协议;

  4.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六)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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