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吴某驾车在某段公路上将被申请人李某撞伤,经过交警现场勘查后依法认定吴某负全部事故责任,李某经过治疗后,找到李某私下协商解决。双方于2015年6月22日,达成赔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吴某赔偿全部费用11万元,并特别约定,就此事故到此了断,彼此互不纠缠。吴某在支付赔偿款时,仍不放心,为防止对方当事人反悔及履行该协议后再继续增加请求赔偿,便将双方所签订的赔偿协议请求申请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待法院确认之后,再支付赔偿款。
【分歧】
法院在登记受理该申请时, 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既然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受理李某确认申请
第二种意见:李某单方申请,不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裁定不予受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后,最高法院分别同时作出四个相关司法解释即:2002年11月1日《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 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2009年月24日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09]45号以及《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195条慨括吸收了所有相关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内容,并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纳入特别程序章节,具体规定为:1、主体限定为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2、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3、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提出。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6、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7、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还将其他具体相关规定以第353、354、……360条规定明细化 如管辖、材料补交、不予受理情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等等结合分析本案,吴某与李某的调解协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其理由是,1、双方当事人没有一同申请,2、双方的协议是私下达成,没有依据人民调解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因此,如果法院受理该申请,可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到庭的情况发生,这样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