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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特征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领取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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