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原告王某现年75岁,丈夫已过世,有一子两女。老人有积蓄11万元,交于儿子,约定若自己有病时,由儿子来抚养、照顾,该11万元将来给儿子(即只要儿子养老就将11万元赠予给儿子)。后来,王某因不慎将腿摔伤不能行走,要求儿子对其进行照顾。但儿子不尽义务,一直都由女儿护理、赡养。现王某作为原告将儿子起诉到法院。
法院诉讼
本案作为代理律师以保管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1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1、本案以附条件赠与合同起诉还是以保管合同起诉是最为关键之处。因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当时约定的是附条件的赠与,而且依本案分析被告会主张赠与。故从案件的整体上,以保管合同为案由起诉。
2、虽以保管合同起诉,但这个案件也仅是完成了诉讼的第一步,又要求原告采取录音的方式取证。录音内容基本为要被告将11万元拿过来,为治病所需。
3、诉讼中,被告主张系赠与,但无书面的赠与合同,也无原告口头表示赠与的证据。
综上,法院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