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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不以原债务人同意为条件

编辑:常熟法院 来源:常熟日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常熟一家公司一直结欠吴江一家公司货款,后常熟公司经营陷入困境。2009年10月,原告吴江公司与常熟公司的五名股东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由该五名股东按份偿还吴江公司的债务,吴江公司免除常熟公司的全部还款责任。协议签订后,其他股东均按约承担了相应的债务,但是被告钟某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一直不按约支付自己应当偿还的31000元。原告吴江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钟某按约偿还债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钟某抗辩称,本案的债务人应当是常熟公司,因为当初债务转移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所以其没有代公司付款的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经审理,在查明案情、认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法庭判决被告钟某给付原告吴江公司3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后语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成立债务转移。债务转移中可以约定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吴江公司与被告钟某等人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明确常熟公司结欠原告的货款由被告钟某等人按约定的数额承担,并免除了常熟公司的付款义务,具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转移必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并不需要原债务人的同意。原告吴江公司与被告等人签订还款协议即已说明原告是同意本案中的债务转移的。但现在被告认为债务转移未征得原债务人同意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能支持。所以当被告钟某违约不还款时,原告吴江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钟某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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