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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定性为债务转移还是发生新债权债务关系?

编辑:左禄山 来源:光明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
  
  2010年12月14日高某、吴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由被告作为保证人,并约定在2011年4月14日之前还清原告借款。借款当日,高某、吴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到期后,高某、吴早兰没有归还5万元的借款给原告。原告遂要求被告偿还该5万元借款,被告与原告商定:原告将高某、吴某出具的借条交予被告,由被告负责向高某、吴某追讨这5万元的借款,被告另外出具一张5万元的借条给原告,该借条约定被告2011年年底还清原告5万元的借款。之后,被告以保证人已清偿了原告5万元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要求高某、吴某支付5万元的借款,且该诉求已获法院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偿还原告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5万元借款。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一种债务的转移,即高某、吴某的债务已经转移给被告,由被告负责向原告偿还该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与高某、吴某的借贷关系已经消灭,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条是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从该法条的字面理解,似乎只有债务人才有转移的权利。但由于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应当认为既然债务人可以转移债务,债权人当然也可以转移债务人的债务,故债权人与保证人是可以订立债务转移合同的。然而,债务转移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债务,如果债务自始无效或者已经消灭,是不可能进行债务转移的。该案中,原告将高某、吴某出具的借条交予了被告,被告另外出具一张同等金额的借条给原告,则原告与高某、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债务转移的前提已经不存在,所以该案不是一种债务的转移。

  事实上,原告将高某、吴某出具的借条交予被告,被告另外出具同等金额的借条给原告,不仅原告与高某、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而且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一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正是居于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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