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判决林某向朱某支付鱼粉款13669元。
林某与朱某的纠纷案,要追溯到十年前。朱某是滨州市无棣县人,住在无棣县某村。一次偶然的机会,朱某发现了做鱼粉生意的门道。朱某把家里的农田租给别人耕种,自己做起了卖鱼粉的生意。2000年,滨州某饲料公司到朱某那里看鱼粉,说是需要购进大量的鱼粉。经过看货和议价,滨州某饲料公司决定在朱某那里购买鱼粉。朱某与滨州某饲料厂签订鱼粉买卖合同,共5223斤,15669元。滨州某饲料公司取货时并没有当场付款,双方商定滨州某饲料厂给朱某开具欠条,半月再付款。朱某觉得有欠条在手,也就没有太多的担忧。但是三个月过去了,滨州某饲料公司还没有还款。朱某多次到某饲料公司催要欠款,滨州某饲料公司的负责人总是推三阻四不肯还款。朱某找到某饲料厂做经销商的亲戚林某,请林某帮忙要钱。林某与滨州某饲料厂商议后,滨州某饲料公司同意林某以欠该饲料厂的饲料款用于清偿欠朱某的鱼粉款。饲料厂的负责人当场给朱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后来饲料厂先后付给朱某2000元,剩余13699元鱼粉款一直没有兑现。
一段时间过后,滨州某饲料厂由于经营不善倒闭了。朱某多次找林某催要欠款,林某以无处要钱为由搪塞朱某。2012年7月15日,朱某再次去林某家要账,被林某骂了一顿。十分生气的朱某决定走法律程序,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法庭。林某觉的很委屈,认为自己是好心帮忙要鱼粉款,现在饲料厂倒闭了,根本要不到钱,朱某像自己要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经过审理,办案法官认为林某是在经原债务人饲料厂及债权人朱某的同意后,自愿接受了饲料厂对朱某所欠债务,并给朱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符合《合同法》,林某理应偿还朱某鱼粉款136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