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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种类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概括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共同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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