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5日,李某与北京某图书出版公司签订了《出版合同》,就李某作品的出版、发行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时间交了稿,但出版公司在收到稿件后,迟迟没有出版,最终导致李某的作品无法发行。随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图书出版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李某主张,合同签订后,其依约进行了交稿,但该图书出版公司在收到稿件后,经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出版义务,导致作品无法出版,请求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
某图书出版公司则辩称,因出版政策严格、编辑人手不足,导致履行合同存在困难,相应的责任不应由其全部承担。
随后,李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该图书出版公司赔偿其版税损失。某图书出版公司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但认为李某主张的版税损失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依约交付涉案作品稿件,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在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某图书出版公司的违约行为、双方就合同的履行情况、涉案合同约定版税计算方法、合同约定的版税率及最低印册、双方庭审中所述印张数、印张单价等参考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某图书出版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图书出版并非仅包括作者交稿、出版社印刷发行的简单步骤,还涉及相关出版政策、行政审批等问题。基于此,本案中的出版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证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不会因合同解除而丧失。法官提醒,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守约方应选择有效的救济方式,解决合同履行僵局问题。同事,图书出版机构在无法依约履行图书出版义务时,应当及时就履行事宜与委托人进行协商沟通,妥善解决合同履约问题,以防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