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合同律师 >> 合同纠纷 >> 悬赏广告纠纷 >> 正文

根据案例谈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编辑:法律快车… 来源:法律快车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吴某东原系上海某大学附属A医院(下称A医院)职工。1983年,A医院为解决职工住宅建房基地短缺问题,召开全院职工大会,动员本院职工为寻找建房基地提供信息,明确宣布对为寻找落实建房基地作出直接努力的本院职工奖励住房,但未具体明确奖励住房的地段、规格、面积等。1985年,吴某东向A医院提供了永嘉路地块(即永嘉大楼现址)可拆迁的信息后,经各方努力,落实了建房基地,吴某东亦被调入该基地联建组工作。1987年,联建组为落实有关奖励房屋事宜,特向医院领导呈报了《关于吴某东同志的奖励住房问题》的专题报告。该报告肯定了吴在寻找建房基地及建房前期设计配套工作中的贡献,建议院领导在吴某东继续积极主动努力工作基础上,在永嘉路住宅建成后,奖励吴某东一套住房,住房面积不少于22.4平方米。该院院长在此报告上批示表示同意。1990年5月,吴某东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A医院重大经济损失;1992年5月又因旷工违纪而被除名。1993年,永嘉大楼建成后,A医院以吴某东已丧失奖励住房资格为由,拒绝奖励住房。吴某东遂于1993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医院给付其永嘉大楼不少于22.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一审认为,吴某东与A医院之间已形成口头悬赏合同关系。A医院以吴某东在联建组工作后期严重失职,未能做到积极主动努力工作,并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且不再是本院职工,无权取得住房奖励为由,拒绝奖励吴某东住房,理由不足。吴某东应依照悬赏合同的约定获得A医院奖励的住房,至于地段、设施等由于悬赏合同未予明确,可由法院酌情判处。据此判决:A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提供吴某东本市范围内12平方米居住面积的住房一间,若逾期未能提供相应住房,则补偿吴某东房屋款。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对A医院逾期未能提供相应住房则补偿房屋款缺乏依据,应予撤销。改判A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吴某东本市范围内12平方米居住面积住房一间居住使用。

  吴某东不服二审终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上海市高级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再审。再审认为,悬赏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规定的报酬的行为。悬赏广告内容的完成人是悬赏广告中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悬赏广告人按广告的内容无条件及时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A医院言明谁找到落实建房基地即奖励谁房屋,是A医院对该院范围内不特定的人所发布的广告,该广告内容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后来院领导补充了上述广告内容,即明确表示奖励吴某东不小于22.4平方米住房一套。吴某东完成了A医院广告内容的行为,有权请求医院按悬赏广告内容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医院却无意履行此义务,显属不当。因悬赏广告未明确奖励住房具体地段、规格,A医院应依悬赏广告中公告的内容奖励吴某东市区范围内不少于22.4平方米住房一套。该住房应为成套使用权房屋,房屋面积为实际居住面积。原审酌情判令A医院奖励吴某东12平方米住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有所不当,应予纠正。再审改判A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给吴某东上海市市区范围内居住面积不少于22.4平方米的使用权住房一套。

  本案再审改判是建立在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识基础上。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明文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致使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存在差异,以下笔者结合本案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如何正确处理作一分析。

  本案悬赏广告纠纷的处理

  本案再审与一、二审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认识上存在差异,进而法律适用结果也不同。笔者认为,根据契约说,法院很难判定行为人在什么情形下对悬赏广告要约进行了承诺。就本案而言,是以吴某东着手开始寻找有关信息并落实建房基地为承诺,或者是在吴某东寻找并落实建房基地之后,另外向A医院作出意思表示为承诺,很难确定。另根据合同成立要件,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本案中A医院在其悬赏广告中未明确给付报酬的具体内容,应认为要约内容不具体确定,针对这样一个内容不具体确定的要约,要吴某东作出有效承诺也是勉为其难的。再审则根据单独行为说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即悬赏广告系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由广告人单方为意思表示而承诺债务,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具体到本案,1983年,A医院悬赏广告中要求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内容是为寻找建房基地提供信息并最终落实建房基地,对完成指定行为人给付报酬是奖励住房,但未具体明确奖励住房的地段、规格和面积。1985年,该院职工吴某东向A医院提供了永嘉路地块可拆迁的信息,后经各方努力,落实了该建房基地,应视为完成了A医院1983年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根据单独行为说,指定行为一旦完成,债之关系即行发生。吴某东作为指定行为完成人有权请求A医院按悬赏广告内容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至于1987年11月24日,A医院联建组为落实有关奖励吴某东住房事宜,向医院领导所呈报的专题报告以及该院领导批示同意的事实,应视为是对1983年医院口头悬赏广告内容的补充,是对悬赏广告给付住房奖励报酬内容的进一步明确,也是A医院作出履行悬赏广告给付报酬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于A医院在明确给付报酬时附加吴某东应继续积极主动努力工作的条件,笔者认为,行为人在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后,广告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寻找任何借口附加其它条件拒付报酬,也即A医院在明确给付吴某东不少于22.4平方米住房面积奖励报酬时,附加吴某东继续积极主动努力工作的条件,对吴某东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