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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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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到底怎样。很多的物主丢失东西,贴发悬赏广告,以示忠诚,表示很想找到丢失物品,现在的广告形式很多,到低这种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怎样呢?在法律中没有很明确的指示,也是很有争议的问题。
  一般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一般悬赏广告决定,在债务债权关系成立之前,广告相对人有一个先前行为,一般情况下包括两种悬赏广告。一种是遗失物悬赏广告,另一种是优等悬赏广告。它们基本上满足合同成立条件:一是要约或邀约邀请。二是承诺。这类悬赏广告往往有一个存续期,所以这两种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为合同。
  特殊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特殊悬赏广告中,悬赏人的意思不为任何人左右,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有报酬请求
  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数人中仅对评为优等或最先完成的人或团体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优等悬赏广告人的意思表示须声明只对评定为优等的人给予报酬,卫生间广告框架,并且当若干行为人完成行为时,对于优等的归属尚未确定,行为人此时只享有一种期待权。
  由于债权人尚未确定,此时悬赏广告虽然成立却未发生法律效力,优等悬赏广告相对于其他类悬赏广告,其相同点是,悬赏广告由悬赏人发出求索条件由悬赏人规定,不同点是悬赏广告的求偿人也由悬赏人或悬赏委托人确定。这就相同于一般的广告,是一种邀约邀请,优等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的人发出的,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广告相对人同意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特点如下:
  (1)广告相对人须是不特定的多个人。
  (2)须广告相对人展示自己能力并申请评定。
  (3)广告相对人申请评定须在悬赏广告规定的期限内。
  (4)必须评定出优等。
  (5)结果必须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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