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合同律师 >> 合同纠纷 >> 悬赏广告纠纷 >> 正文

悬赏征金点子,部分采纳是否需付费?

编辑:蔡绍辉律… 来源:找法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2006年9月6日,某公司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向社会征集军山二期开发创意金点子,并承诺对采纳的金点子给予5万元奖励,对有建设性的优秀点子也将给予适当奖励。退休在家的叶先生看到广告后,多次去现场考察,写出了观音菩萨率领十八罗汉驾临军山的征集方案,绘制了观音菩萨塑像的效果图,同时对军山的整体文化氛围也提出了自己的创意,并提交某公司。

  同年10月12日,某公司在当地媒体刊登消息称,由该公司迎请的观音塑像已放置于军山风景区大门内的莲花台上。

  叶先生认为,某公司在迎请的观音菩萨塑像中,采用了其点子方案,但未能支付相应报酬。多次索要无果后,叶先生将某公司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报酬5万元。

  某公司认为,落成的观音塑像为单一塑像,而原告金点子是一组露天菩萨群塑像,且两者外形、高度等均有明显区别,其没有采纳原告的方案。

  崇川法院另查明,某公司的广告中对金点子的评判依据没有客观标准,仅为主观判断。被告在发布征集金点子广告至该活动结束期间,对部分投稿进行了登记,但未有金点子或优秀方案入选。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悬赏广告是以广告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系实践性特殊法律行为,当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后,在悬赏广告发布人和悬赏行为完成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在完成创意设计并将方案交付被告后,有获取报酬的权利。鉴于被告征集金点子的评判标准是主观性的,且在整个金点子征集活动中,并未评选出相应的奖项,结合某公司此后所塑菩萨观音像与原告提交的创意点子方案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依照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由某公司按金点子5万元的30%标准支付悬赏报酬,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悬赏报酬15000元。

  某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建兵 金成飞)

  ■连线法官■

  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是中华民族十分重视的伦理标准,朋友之间以诚信为本,生意之间以信义为重,可以说是立身做人的基本原则,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像假冒伪劣、恶意拖欠、虚假广告等种种失信行为已经充斥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同时有些内容在合同中虽然未作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也应该自觉地、善意地履行。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吴晓玲介绍,本案中,原告在看到某公司发布的广告后,按照某公司的要求对主题景观进行了创意规划、设计,制作了观音立像效果图,并将创意方案及效果图提交公司。虽然原告提出的金点子与某公司最终的实施行为或结果不完全相同,但只要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某公司采纳或部分采纳金点子内容,那么其与该行为完成人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且某公司广告中也称对一些有建设性的优秀点子,也将给予适当奖励,故被告应酌情支付悬赏报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