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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定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编辑:东方财富… 来源:证券时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委托理财又称受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

  委托理财类合同出现的名目繁多。多称为委托理财合同、投资理财合同、委托投资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等。

  当然,名称是一回事,内容又是一回事。履行中补充签订的补充协议不同,合同规定的履行内容与实际的履行不一致,在发生亏损后往往做出的约定与承诺,又与合同、补充协议不同,大量意外情况的出现,给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的定性带来不小的困难。

  由此引起的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性质的确定出现了争论,笔者以为,委托理财是几种不同性质、不同法律关系的行为项下的几种合同,而非新类型合同。从委托理财类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来看,这类合同并未超出现有法律确定的多种有名合同的范围。

  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将案由分为四种,基本上反映了现实状况,但笔者认为还可以继续细分,尽量厘清各类法律关系的边界。

  具体分类,首先,借贷合同纠纷,即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形同民间借贷,属于债权法律关系;其次,委托合同纠纷,即约定委托人自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由受托人投资管理,属于委托法律关系;第三,信托合同纠纷,即约定委托人将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资管理,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第四,合伙合同纠纷,即约定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属于合伙法律关系。

  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有效性应当源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虚伪表示、隐匿行为、恶意串通、假借名义实施违法犯罪的,应当视为合同无效;同时,有效性应当源于法无明令禁止即为许可,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资产实施了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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