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合同律师 >> 合同纠纷 >> 行纪合同纠纷 >> 正文

行纪合同的定义及相关法条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行纪合同概念的规定。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费。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最早罗马法所称信托是一种遗产处理形式。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转交给指定的第三人,这时的信托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英美法信托是从英国中世纪所通行的用益权制度发展而来,源于英国的衡平法。信托是英美法中一项很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受托人根据信托人(财产所有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第三人)的利益而运用此财产,对信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大陆法系由于有财团法人制度及法定代理制度,可以实现信托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大陆法无信托制度。随着行纪业务的发展,行纪合同逐渐被广泛应用,成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与委托合同并存。有些国家把行纪合同规定在商法典中,如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对行纪合同都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行纪也有专门的规定。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