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因购房需要找到中介寻找合适的房源,2020年10月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促和下,李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李某当场向张某支付了部分购房定金。事后,李某反悔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与张某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因房子没买成,李某拒绝支付中介费。
分歧:对于本案中李某应否支付中介费,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张某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没有实际完成,中介费无需支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介公司应李某的要求帮其找到合适的房源,并促成李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即视为中介服务完成,李某因个人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李某、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中介公司作为中介人已完成了其促成买卖合同订立的基本义务,现李某因为个人原因拒绝履行合同支付义务,并自行与张某协商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李某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