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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编辑:刘忠洲律… 来源:华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释义】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做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一般分招标、投标、开标验标以及评标定标等阶段。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引人招标投标竞争机制的特殊买卖合同,一般在大宗商品买卖、政府采购等交易中采用,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大型基础设施等项目中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就必须进行招标。

  【管辖】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特殊的买卖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也与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一讼一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9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第1章至第4章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既有一般买卖合同的属性,又因在缔约过程中引人了招标投标,使其具有自己独有的特性。考虑到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除了一般买卖合同的常见纠纷外,还有大量纠纷与招标投标程序直接相关,而招标投标程序专业性强,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专门规范,故《规定》将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因招标投标程序在许多经济活动中都被广泛采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特别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也经常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在确定案由时需注意区分,只有通过招标投标签订买卖合同的,才采用本案由。另,在招投标买卖过程中,招投标事宜常委托他人办理,因招标投标委托合同发生争议的,也只能按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而不采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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