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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没有签订招投标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分析

编辑:谭小辉律… 来源:110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北京市X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

  在招投标买卖合同中,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除了认真审查投标的技术要求外,投标人还要主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否则,后来条款达不成协议而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要求不能实现。

  典型案例:  

  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开发区管委会就2008年冬季供暖燃煤采购事项进行招标。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的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进行了介绍,规定了项目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并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公司必须在签订供煤合同前交纳保证金,金额为中标总煤价的20%;中标公司必须在中标后一周内签订供煤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6月底必须储存总用煤量80%以上;竞标方案及报价表的递交时间为2008年4月的21日至24日9时;投标公司应在递交竞标方案的同时向招标方缴纳竞标保证金5万元,未按规定缴纳竞标保证金的方案将被视为无效方案;未中标的投标公司竞标保证金,在评选结束后当时退还,中标的投标公司竞标保证金不退还,转为信誉保证金;如果中标的投标公司不按规定签订供煤合同,竞标保证金视为放弃不予退还。竞标方案在合同主要条款部分规定了招标方和投标方的权利义务。

  2008年4月24日,X公司向开发区管委会缴纳了竞标保证金5万元。同日经公开竞标,X公司成为开发区管委会一区锅炉房供煤的中标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向X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后开发区管委会要求X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20%的保证金并签订书面供煤合同,X公司认为开发区管委会未将付款方式和时间写入招标文件,对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供煤合同文本中的付款方式和时间不能接受,故不同意签订书面供煤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协商未果。

  X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开发区管委会为解决冬季供暖燃煤采购事项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X公司接受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了竞标保证金,并且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所以招标文件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
  开发区管委会发出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X公司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响应是要约,开发区管委会确定X公司中标并向X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合法有效。
  X公司收到中标通知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中标总煤价的20%的保证金、签订书面供煤合同,
  而X公司未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书面供煤合同,导致供煤合同最终不能成立。
对此,X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就X公司提出的导致供煤合同不能签订的原因是招标文件未规定付款方式和时间,这属于开发区管委会的过失,应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之主张,招标文件第八条已经规定了供煤合同的主要条款,X公司如果认为招标文件有遗漏,应在投标前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而X公司未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提出,且付款方式和时间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补正,所以X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签订书面供煤合同显然不能成立。
  所以,开发区管委会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X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后来的情况来看,本案合同不能签订,很大程度是因为煤炭的市场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市场的风险如果想在法律上予以弥补,就要基于严格的法律条款,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只能由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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