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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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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中标后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书的,招标人是否可以取消其交纳的保证金?

  招投标买卖属于竞争缔约的买卖,在招标人经过评标确认中标人后,合同成立。中标人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书的行为属于违约,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交纳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日)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十条第一款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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