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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的监督体系及活动中产生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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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的重要职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等原则。

  司法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行贿、串标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形法》)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 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监督

  招标投标的公开原则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依法公开。信息公开是实施社会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保障社会公众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必要和充分的知情权,才能依法履行监督权。常见的社会监督方式 有社会公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 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反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 依法受理举报,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得以广泛运用,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监督并规范招 标投标市场秩序的作用日益突显和重要。2015年,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 建立运行,有利于打破行业和地方分割界限,推动市场信息一体化建设,为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当事人、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各方提供市场信息集 中公开、动态共享服务,依法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和质疑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称为质疑,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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