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年3月,我国内地某乡镇企业通过当地贸易公司的介绍,匆匆与香港某厂商签订了加工生产某种轻工产品的补偿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港商提供生产设备,某乡镇企业将利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返销给港商,以补偿设备价款。补偿期为五年。合同未明确规定设备的型号、产地、生产年代以及技术性能等方面的指标。后港商按期运到设备,但经检验,该设备是20世纪70年代末的产品,而且是二手货。由于合同对此未加规定,该乡镇企业只得接受并进行加工生产。五年之后,补偿期满,但设备已接近报废,该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中,内地某乡镇企业至少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出现了失误:
第一、选择客户不当。补偿贸易属于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对贸易伙伴选择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这项业务的成败。从本案情况看,该企业对于他人介绍的港商事先并不了解,事实证明,这位港商资信很差,利用内地企业缺乏经验和合同上的漏洞,提供以次充好的设备,坑害对方。
第二、 合同条款订立不当。合同是确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绝不可草率从事,尤其是在补偿贸易合同项下,对于引进设备的具体规定更是关系重大。为了保证返销产品的质量和维护该乡镇压企业的切身利益,对于所引进设备的型号、产地、生产年代以及技术性能指标等,都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还应约定违约条款。另外,补偿期限不宜过长,否则,不仅会增加引进方的利息负担,而且有可能导致设备款偿还完毕之日即设备报废之时的不良后果。
本案事实表明,该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特别是应通过本案吸取下列教训:
(1)每笔交易都要首先从调查研究入手,尤其是对客户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应当了解清楚,防止盲目从事。
(2)要增强法律保护意识,约定好合同条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