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是指民事主体的一方交付一定的实物给他方使用,他方到期返还原物或如数返还实物的合同。借用金钱的,适用《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在借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借用合同纠纷。
《合同法》对借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6条、第127条规定了借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40条、第43条、第49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0条、第31条对借用文物这一特殊的借用关系进行为较为详尽的规范。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作为无名合同,法律没有关于借用合同管辖的特殊规定,因此适用合同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借用合同为单务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借用合同为单务合同,履行义务一方即出借方。当然,当出借物为不动产时,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