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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合同纠纷

编辑:刘忠洲律… 来源:华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释义】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给出借人的合同。

  【管辖】

  作为无名合同,法律没有关于借用合同管辖的特殊规定,因此适用合同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借用合同为单务合同,履行义务一方即出借方。当然,当出借物为不动产时,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合同法》对借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第))条规定了借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文物保护法》第4条、第4条、第49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0条、第1条对借用文物这一特殊的借用关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范。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这一案由,应注意借用合同的几个特征:一是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不可消耗物;二是出借行为的无偿性;三是借用合同是实践、单务、不要式合同,出借人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成立。

  借用关系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同属无偿,区别在于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受益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物最终要返还原主。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同属暂时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受益权,区别在于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同属借取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所借对象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

  近年来,很多商场、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设置了自助存包柜。出于多方面原因,自助存包柜内财物被窃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消费者状告商家的案件层出不穷。对此类案件应定性为借用合同纠纷还是保管合同纠纷,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但目前民事审判中,大多自助存包认定为借用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形成消费者借用商家自助存包柜的法律关系。原因在于商家无法对消费者所存物品控制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占有的特征;消费者控制自助存包相,实现对这一借用物的占有。关于这一问题,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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