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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

编辑:合肥晚报 来源:合肥晚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昨日上午,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该院近日发布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就施工合同中的“借用资质”、“串通投标”、“质量保修金”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在发布会上,省高院民四庭负责人沈建红解释说,像借用资质、工程价款以及契约责任、违约失信等涉及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焦点问题,指导意见都做出了相关规定。据悉,新制定的指导意见共计2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借用资质”签合同无效

    指导意见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对外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对内与企业签订承包协议,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不承担技术、质量监管和经济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借用资质,以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解读:由于企业内部人员借用资质,其行为隐蔽,因此借用资质一直是建筑市场较为严重的不规范行为之一。这一次,指导意见明确将其认定为违法行为,按无效合同处理,有助于推动市场公平竞争。

    补充协议约束“串投”

    指导意见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履行招投标程序之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等内容进行约定,属串通投标的则视为无效。

    解读:如今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的情况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以前审理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就有实质性商谈,这使招投标活动形同虚设。

    多层转包讨薪仍有保障

    意见第十一条第三款,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解读:在一些农民工工资纠纷中,农民工向包工头讨要工资,包工头以发包方没有结算工程款为由拒付工资。也就是说,只要是包工头不积极主张工程价款的,法院都应该积极支持农民工的讨薪诉求。

    中途撤场可拿回质保金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合同终止履行的,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的,不予支持。

    解读:这一条意味着,即使承包方与发包方在工程进行到半途终止合同时,只要已完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够拿回此前缴纳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无需等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两三年后。

    可索赔更高违约金

    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予支持。”

    解读:此前,当事方可根据同期贷款利率索要违约金。为强化责任意识,制裁违约失信行为,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将违约金的额度提高了。

    沈建红对此解释,对于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综合考虑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及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违约方承担的总额最高达到央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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