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杰,男,1928年8月31出生。
被告余远萍,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
原告王杰诉被告余远萍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周口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倩,被告尹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倩诉称, 2007年5月12日,我认识了被告尹洪军(其一直对原告说自己叫“李红伟”)。之后,被告尹洪军编造出许多理由,先后骗走我人民币94800元。2008年元月,我意识到被告尹洪军在招摇撞骗后报警。1月23日,被告尹洪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共追缴赃款46000元。其他款项至今未追回,被告也没有退赔该款项。要求被告尹洪军退还下余款48800元。
被告尹洪军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在公安机关,我与原告邓倩曾达成协议,我还款94000元就不再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我已经先后给付原告4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12月,被告尹洪军冒充人民警察与原告邓倩相识。之后,被告尹洪军经常着****以与原告邓倩谈恋爱为名,编造多种借口先后骗取原告邓倩现金9480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尹洪军退款46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本院(2008)卫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尹洪军利用与原告邓倩谈恋爱为名,骗取原告邓倩的94800元,对此纠纷被告尹洪军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尹洪军应当返还尚欠原告邓倩的48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洪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邓倩的48800元。
诉讼费1020元,由被告尹洪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宏 民
审 判 员 郭 金 安
审 判 员 李 艳 飞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晓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