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