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合同律师 >> 合同纠纷 >> 典当纠纷 >> 正文

典当中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编辑:邱健,田…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我院审理的典当案件中曾出现过由第三人提供房产为典当担保的情况,如何认定其效力?理论上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典当不包括第三人是传统理论和生活中的常态,第三人承担典当法律后果(如绝当、高费率)会在事实上形成权利义务不对等,且现行《典当管理办法》也规定典当限于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以第三人之物提供典当的,如果该第三人未认可,由取得当金的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在办理典当抵押、质押时该第三人一同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是事后书面追认的,抵押或是质押有效,应按抵押借款或质押借款认定,但是第三人所承担的利息综合费总额应参照民间借贷的标准进行确定。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也就是要求当物必须是为当户所有或享有处分权。按典当行通行的规则和学术界公认的观点,当户应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物品出当。但对于第三人的财产,只要当户合法取得了处分权,也可以用来作为典当的担保。现有法律和相关规定均未禁止第三人为典当关系中的当户提供物的担保,既然第三人明知典当中的当物存在不能回赎的风险却仍愿意将自己的财产提供给当户作为当物,且这种行为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利益,司法机关不应予以干预。第三人以书面方式自愿为当户提供出当财产的行为其实就是授予了当户对该物的处分权。只要当户对当物的处分权是合法的,且内容明确、登记手续齐备,典当行因典当经营而收取抵押、质押的财产之行为亦应认定有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会产生无效后果。从法理上讲,典当是以质押或抵押方式合法成立并有效为前提进行的经营行为,担保行为只要符合《担保法》、《物权法》关于质权和抵押权的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在典当中采取第三人担保应是可行并有效的。

  典当中第三人的参与对于扩大典当行的服务对象,推动该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典当第三人的义务就是为当户向典当行的借款提供物的担保,其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亦可与当户书面约定由当户提供反担保。作为债权人的典当行为降低经营风险,合理地选择其认可的担保方式,无可非议。

  当前,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融资难”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保障交易安全前提下,适度放宽对典当业务中担保方式的限制,对降低典当风险、实现典当行与当户的双赢具有积极作用。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