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州市XXXX公司,住址冷水滩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申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伍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431103XXXXXXXXXXXX。
被告何XX,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2XXXXXXXXXXXX,系被告伍XX之妻。未到庭。
被告伍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431103XXXXXXXXXXX,系被告伍XX之子。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伍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431103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XXXX公司(以下简称为XXX公司)诉被告伍XX、何XX、伍XX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X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XX担任记录。原告XXX公司的特别委托代理人文XX、被告伍XX、被告何XX、伍XX的委托代理人伍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09年12月10日三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X万元,书面约定在2010年1月8日前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偿还借款本金、综合费、利息,并约定违约金XX万元。协议到期后,被告没有按协议还款。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0日,原告XX公司(甲方)与被告伍XX、何XX、伍XX(乙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1、乙方向甲方借款XX万元,该款由乙方在2010年1月8日前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偿还借款,并由乙方用位于冷水滩区XXXXX路103、201、301,面积为292.89平方的房产典当给原告XX公司;2、由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XX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XX公司将出借款交付给被告伍XX,被告在合同到期后没有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伍XX、何XX、伍XX于2012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永州市XXX公司典金XX万元;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合计XX万元,以上共计XX万元。如果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X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被告伍XX、何XX、伍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X X X
审 判 员 X X X
人民陪审员 X X X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