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个人合伙关系认定难。个人合伙往往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甚至多数没有书面个人合伙协议。当合伙人内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就双方的关系争议较大,如一方主张双方是合伙关系,而另一方主张双方是借贷关系、雇佣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等。
二是个人合伙帐目清算难。个人合伙具有松散性,记账凭证随意性较大,合伙人多各自向法院提交记帐凭证作为证据,但其他合伙人对其真实性通常不予认可,双方各执一词。法官面对不规范、繁琐、杂乱的帐册及凭据时,通常感到无从下手,难以清算。此外,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双方各自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也容易产生冲突。
三是个人合伙案件判驳两难。有些案件即使通过审计、会计鉴定仍不能查明经营期间的财务状况,法官将面临着两难境地:不知是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还是对已查明的部分事实先行判决。
针对以上审理难点,包头律师网建议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一是严格审查。认定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时,首先考察双方是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是否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另外,注意审查双方在实际经营中是否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合伙人事务管理记录、会议记录等材料,以此来认定合伙关系是否成立。二是正确引导。法官要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缓解当事人之间不信任、非理性的情绪。引导双方当事人实事求是地举证质证、有针对性地辩论,以更接近事实真相;证人证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综合考虑,对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人证言不能轻易采信;三是分块处理。法官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可以将合伙账目进行分块处理,将其分为投入、营业支出、营业收入、债权债务四部分,及时分割出已经查清的财产并进行先行判决有利于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