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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引发的诉讼

编辑:廖泽方、… 来源:方圆律政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一、莫名收到诉状,要求返还与赔偿430万

  2013年4月28日,福建籍客商老伍收到一封来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快递,打开快递,老伍颤抖着双手,瞪大了眼睛,顿时惊呆了:“ 1、请求判决被告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化名)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原告邱明(化名)投资款400万元,并补偿原告损失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作为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老伍,看到这份民事起诉状后,脑子里一堆的疑问:“邱明?这不是前些日子来过自己办公室,还承揽了公司围墙建设的包工头吗?这个公司的股东只有我和我儿子、女儿三人,哪来的合作投资呢?我又什么时候和他谈过投资合作呢?更疑惑的是诉状中提到430万又到底怎么回事?”

  带着这些疑问,老伍一遍又一遍的看着手中的民事起诉状,诉状中阐述的事实与理由是:“2010年7月3日,原告邱明经时任被告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厂长陈生(化名)介绍认识了被告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良,双方同意以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的名义共同购买位于宁都县水东工业园的15亩土地投资建设厂房,并以书面形式签订了《企业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协议约定:1、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并投资建设位于宁都县水东工业园的15亩土地,待厂房建设完成后,原告可分配两栋厂房;2、本协议签订时,被告已收到原告预付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整(该笔费用以本协议为凭据),其余部分视工程进度依次支付,甲方另收取乙方款项以出具加盖甲方财务章的收条为凭;3、以上协议双方应如约履行,如被告方违约,除承担双倍返还乙方的投资款外,还要补偿乙方损失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据厂房建设的进展又分两次支付了100万元投资款给被告。厂房建设完成后,被告却未按照协议将建设好的厂房分配给原告,并否认双方投资建设厂房的事实。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你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看完民事起诉状后,老伍内心忐忑不安:“活了六十多年,自己一直是诚信经营,现在终于有了公司的厂房,正准备将自己一手打造起来的家族企业传承下去,现在却碰上了这摊子大事!430万,这可不是小数目,我该怎么办啊!”

  二、聘请“全国优秀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老伍就像热锅上的蚂蚁,被这一纸诉状搞得焦头烂额。正当他一筹莫展之时,他想起自己是福建客商,咱们赣州的福建商会不是有法律顾问吗?他赶紧拿起商会通讯录,翻看商会通讯录中法律顾问一栏-----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廖泽方。老伍毫不犹豫的拨通了廖律师的电话,在告知自己是福建商会的客商及简单介绍案情后,廖律师当即回复老伍,让其带上相关案件资料到律师事务所来详细交谈。

  第二天,老伍带上准备好的资料,也带着满满的期望来到了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见到廖律师后,老伍将案情再次详细的向廖律师进行了陈述,并再三强调民事起诉状中提到的均不是事实,自己根本没有与邱明签订《企业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邱明只是承揽了公司厂房围墙项目的建设。廖律师拿起老伍手中的资料,仔细的看了几遍,针对《企业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的印章、邱明付款凭证、厂长陈生出具的关于邱明和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存在合伙投资的书面证明等案件关键性证据,廖律师一一向老伍作了详细了解,并再三询问老伍:“这份《企业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的印章是否是公司为邱明所加盖的?双方是否存在合作投资?邱明到底有没有支付投资款给公司?”老伍斩钉截铁的回答道:“没有!没有!绝对没有!《企业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签订当天我根本不在宁都,我的通话记录显示我在泉州。”三个否定的回答让廖律师显得有些惊讶,当事人如此坚定的对案件诉讼的事实全盘否认非常少见,凭借二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来看,这起诉讼案件必定有些事实被掩盖了。为了帮助老伍,也为了让真相还原,廖律师决定接受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的代理人。

  三、调查取证

  要打赢这场官司,那就得推翻对方提供的关键性证据:《企业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邱明支付投资款给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的凭证及录音、厂长陈生出具的证明等。针对这些问题,廖律师携其助理袁利明律师一并前往宁都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为了调查清楚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企业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的真实性,廖律师、袁律师一起来到了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将公司印章原件与《企业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加盖的印章进行仔细对比,发现协议中加盖的印章与公司原件印章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公司原件印章中的“五角星”图案有一处存在微小的缺角,是无法将该图案完整加盖到纸张上的,而对方提供的《企业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上的印章却是完整的“五角星”图案。针对这一问题,廖律师当即决定就《企业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印章真实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

  接下来,廖律师、袁律师又找到了知晓邱明在公司承揽围墙施工的证人进行调查与询问,调查中,廖律师发现邱明与陈生存在亲属关系,而邱明确实仅承揽了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厂房的围墙施工工程。为了将证人的证言形成书面证据,廖律师与袁律师为证人记录了调查笔录,并到当地派出所调取了陈生与邱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至于邱明支付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投资款的凭证,廖律师、袁律师一起到公司财务进行了仔细询问,财务均否认有收到邱明通过转账方式将投资款支付至公司的事实,公司也从未为其出具过收条。

  四、激烈辩论 终明真相

  经过调查,廖律师对案情有了更为深刻、更为全面的掌握,在开庭前,廖律师已经对此案胸有成竹。

  2013年8月3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邱明诉被告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针对原告邱明的诉讼请求,廖律师首先以其精湛的专业知识作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提供的《下设企业的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并非双方真实签订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2011年5月3日伍良在福建泉州使用“泉灵通”(该业务属于中国电信仅限定于在泉州拨打或接听的一种电话业务)拨打和接听电话情况看,伍良在《下设企业的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签订的当日是在泉州的,而不可能在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下设企业的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二、原告利用其与答辩人原公司厂长陈生的亲属关系,不合法的加盖了公司的印章。2007年开始,陈生开始担任答辩人公司的厂长,因答辩人公司股东伍良、伍毅、伍妮在福建还设有工厂,三人经常往返于宁都和福建之间,而宁都和富服装有限公司绝大部分事宜均由厂长陈生负责,当然也包括印章的管理。经过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对相关证人的调查(详见调查笔录),本案中原告邱明与陈生存在亲属关系,而陈生利用其担任厂长一职的便利,多次对外宣称邱明与被告合伙建设了厂房,误导与公司存在交往的人,并为原告签订《下设企业的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加盖公司印章提供了可能,待答辩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伍良笔迹鉴定结论出来后,即可进一步证明公司印章的加盖并未经过公司股东伍良、伍毅、伍妮(均为化名)同意,也进一步证明公司印章属于陈生与原告邱明二人为了不合法利益而加盖的,该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三、《下设企业的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存在明显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下设企业的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约定:“为便于企业管理、分担压力,经甲方(被告)董事会讨论通过,甲方同意在江西宁都县水东工业园下设印、绣花厂,甲方生产部经理邱明为印、绣花厂法定代表人”,而该约定中存在明显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首先,根据答辩人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可以得知,答辩人公司并未设立董事会,因此答辩人不会在明知未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强调“经甲方(答辩人)董事会讨论通过”这一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其次,根据答辩人的企业信息经营范围已经包括了服装印花、绣花,答辩人无需也未下设印、绣花厂,因此如果该协议是被告真实签订的,那么被告也不可能将上述与事实存在明显不符的情形列入协议中。

  而在法庭质证阶段,廖律师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一作了质证,并提交了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的相关证据: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司章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011年12月19日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交接协议书、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交付土地款,宁都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2012年4月6日与宁都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宁都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砌墙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形成合法的证据链,充分印证了廖律师的答辩观点。

  而本案的转折点发生在了法庭辩论阶段,廖律师通过巧妙的发问及辩论,致使对方承认并没有通过转账支付投资款给被告,廖律师问道:“原告你何时何地如何支付的投资款?为何如此大金额的投资款没有银行的相关凭证?”被告听到此问后,情绪瞬间激动起来,并违背常理大声喝到:“我支付的投资款是用袋子将投资款两百万交付给被告的,出于友情,未让被告出具任何收条凭证。”此话一出,法庭顿时哗然声一片,两百万居然用现金支付?而且未出具任何收条?这完全与常理不符!

  廖律师抓住对方情绪尚未稳定的弱点,迂回的再次向对方提出《企业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印章真实性问题,并再次要求对方向法庭出示《企业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原件进行鉴定,此时,对方心理防线终于崩溃,原告邱明辩驳道:“我们没有原件,被告给我的只是复印件,被告没有给我们原件!”本案关键证据《企业厂房建设用地分配协议》竟然没有原件?法庭再次哗然!旁听席上的人们表情都惊呆了:如此巨大的投资款没有凭证、也没有协议原件?

  经过激烈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廖律师在最后庭审陈述中坚定有力的说到:“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通过今天的庭审,我们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陈述的事实完全违背常理,其无法证明与被告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存在合伙投资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此,也提醒对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方的恶意诉讼行为已经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我方保留因你方恶意诉讼产生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法院裁定撤销原告起诉

  案件庭审结束后,年过六旬的老伍终于长舒一口气。2013年8月12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本院审理原告邱明诉宁都宾冰服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明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邱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54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邱明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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