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滞纳金的设定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法的相关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滞纳金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个人和其他团体无权私自设定滞纳金。
二、我国的水、电、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性质已经转化为企业经营,如自来水公司相关单据背面关于滞纳金的条款系供水一方单方面意思表示,是否认定系供、用水双方达成合意。该滞纳金系格式条款,依合同法原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向相对方着重提示条款内容。
三、如滞纳金条款认定有效,该条款可否倾向于违约金条款,从而赋予相对方对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四、若按单据背面规定日加处3‰滞纳金方式处理,虽然威慑力较强,但也可能出现“高额罚单”现象,甚至滞纳金数额超过本金数额,是否可以采取停止服务等方式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相类似的供用电、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中均存在滞纳金认定难的问题。
该院建议相关部门对上述问题引起重视,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