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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合同的性质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供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仍为买卖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供用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为: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合同法规定供用合同的供应人限于承担一定的以社会服务为目的的公益性法人单位,并且具有行业垄断性。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均承担着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能,并在一定范围内独家经营,处于垄断地位。

  (二)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电力、自来水、燃气及热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是人们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资保障。它们均属于特殊商品。以电力为例,电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商品,但它又是客观存在并能发挥一定效能的物质。电力不可储存,电力供用合同的履行具有产、供、销同时完成,持续供给的特点,不存在一般买卖合同中的退货问题。

  (三)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电力、自来水、燃气及热力均是国家重要的物质资源,供用合同的签定及履行关系到国家资源的分配及利用,因此国家对供用合同进行一定的计划管理。供用合同内容受行政干预的因素较多,如标的物的价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均应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合同条款不得与它相抵触。国家还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供用合同进行监督与管理,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及国家计划的执行,所以供用合同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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