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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与朱邦毅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编辑:上海市普…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汪宝平,职务董事长。

  被告朱邦毅,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邦毅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燃气使用费计人民币1071.4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109.6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王蓓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燃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邦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燃气使用费计人民币1071.4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10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邦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燃气使用欠费人民币1071.40元;

  二、被告朱邦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燃气使用欠费滞纳金人民币109.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朱邦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王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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